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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太原市广耀物资有限公司与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广耀物资有限公司,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59号申请人太原市广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旧晋祠路万水物贸城东外区7-9号。法定代表人黎宏背,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水县桑村。法定代表人李永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吕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886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武革平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