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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晏祥俊与刘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晏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晏某某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晏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晏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