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曙辉与被执行人彭海军、唐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曙辉,彭海军,唐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622-1号申请执行人张曙辉,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执行人彭海军,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执行人唐中华,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申请执行人张曙辉与被执行人彭海军、唐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0月8日作出的(2001)岳中民终Ⅲ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曙辉于2001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10日,张曙辉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彭海军、唐中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海军、唐中华的银行存款70730.49元,或扣留、提取价值相同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钟 宁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金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