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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李宜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李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住: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该行办事员。被执行人:李宜军,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泗民一初字第032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抵押财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32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的,或者抵押财产符合处���条件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克武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维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