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与梁国雄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梁国雄,赖惠良,曾宏佑,陈家奎,李秋玲,东源县同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下称东源支行),住所地:东源县城行政大道。法定代表人:叶伟雄,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小燕,女,该行员工。张雄彪,男,该行员工。被告:梁国雄,男。被告:赖惠良,男。被告:曾宏佑,男。被告:陈家奎,男。被告:李秋玲,女。被告:东源县同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同富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高塘管理区高屋山村119号。法定代表人:魏世雄。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源支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源支行已与被告梁国雄协商且还清贷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晓 光审 判 员 蓝 平代理审判员 何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