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帅飞犯绑架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946号罪犯张帅飞,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滨刑二初字第0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帅飞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张帅飞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组装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并处罚金4万元未履行,赃款总额996200元,已追缴995210元。且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帅飞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帅飞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仅部分履行财产类判决,且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帅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朱其和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