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桑完红、李文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完红,李文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完红,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月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文兵,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3月1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7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等人单独或合伙作案,以信用卡到期需还款为由,将信用卡交给被害人并告知密码,承诺给付好处费,让被害人代其还款,桑完红等人收到还款短信通知后立即把信用卡挂失或更换密码,并使用该信用卡的共享卡将钱取出挥霍,诈骗他人钱财,具体如下: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桑完红以让李某某代还光大信用卡欠款为借口骗取李某某15400元;11月7日,桑完红、李文兵用同样手段骗取郭某某16000元;同年11月19日,桑完红、李文兵利用同样手段骗取畅某某18000元;同年12月3日,李文兵以同样手段骗取刘某某19000元;同年12月12日,桑完红伙同李某乙(在逃)以同样手段骗取段某某18000元;同年12月12日,桑完红、李某乙预谋后,由李某乙出面以同样手段骗取李某甲3000元;同年12月15日,桑完红、李某乙、李某丙(在逃)共同预谋后,由李某乙与被害人殷某某见面,以同样手段骗取殷某某34000元;同年12月27日下午,桑完红和李文军一起,由不知情的李文军出面,将要还款的两张信用卡通过摩的司机送到张某某手中,利用同样手段骗取张某某37000元;同年12月27日,桑完红利用同样手段骗取李立波19500元;以上赃款均未追回。2015年1月6日下午,桑完红以同样手段骗取申某某1930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5000元并返还给申某某。综上,被告人桑完红诈骗作案9起,价值180200元;被告人李文兵诈骗作案3起,价值530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被害人陈述、书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认罪。同时被告人李文兵辩称其还过刘某某900余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等人单独或合伙预谋诈骗作案,以自己的银行信用卡欠款到期需还款为由,将该信用卡交给被害人并告知密码,让被害人代其还款后再把钱取出,并承诺给付被害人好处费,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当被害人给信用卡还款后,桑完红等人在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后就立即将信用卡挂失或更换密码,然后使用该信用卡的共享卡将钱取出并挥霍,骗取他人钱财,具体如下:1、2014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桑完红到晋城市城区上辇街385号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忠讯通讯店(该店提供代还信用卡业务)内,让李某某代其归还光大银行信用卡的15400元欠款,随后桑完红将其光大银行信用卡、密码及180元手续费留给李某某后离开。当天李某某分三次归还该信用卡欠款15400元,桑完红在收到银行还款提示短信后,立即将该信用卡挂失,并使用该信用卡共享卡将钱套现挥霍。被告人桑完红骗取李某某154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2、2014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经预谋后窜至晋城市城区万苑村,由被告人桑完红与被害人郭某某电话联系,李文兵出面,让郭某某代其归还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16000元,并给付240元手续费。当天郭某某归还该信用卡欠款16000元,桑完红在收到银行还款提示短信后,立即将该信用卡挂失,并使用该信用卡共享卡将钱套现,诈骗所得被桑完红、李文兵挥霍。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骗取郭某某16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3、2014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经预谋后,由李文兵出面到晋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属楼被害人畅某某的家里,让畅某某代还桑完红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18000元,并给付260元手续费。被害人畅某某还款后,李文兵借机离开。随后桑完红在收到银行还款提示短信后,立即将该信用卡挂失,并使用该信用卡共享卡将钱套现,诈骗所得被桑完红、李文兵挥霍。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骗取畅某某18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4、2014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文兵窜至晋城市城区商贸区刘某某经营的小卖部,让被害人刘某某代其归还中国银行信用卡的欠款,并给付手续费。后刘某某使用POS机给该信用卡还款。李文兵在收到银行还款提示短信后,立即将该19000元转账至其另一张储蓄卡后取出,诈骗所得被其挥霍。2015年3月10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发现李文兵后,李文兵退还其930元。破案后剩余赃款未追回。5、2014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桑完红伙同李某乙(在逃)到泽州县巴公镇段某某经营的路路通汽车信息服务部,让被害人段某某代桑完红归还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18000元。并给付360元手续费。后段某某给该信用卡还款。桑完红在收到银行还款提示短信后,立即将该信用卡挂失,并使用该信用卡共享卡将钱套现,诈骗所得被其挥霍。桑完红骗取段某某18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6、2014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桑完红、李某乙经预谋后预谋后,由李某乙出面到泽州县巴公镇北板桥村李某甲经营的超市内,利用同样的手段,让被害人李某甲代还桑完红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3000元,李某甲归还信用卡欠款后,桑完红在收到银行还款提示短信后,立即将该信用卡挂失,并使用该信用卡共享卡将钱套现,诈骗所得被其挥霍。桑完红骗取李某甲3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7、2014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桑完红、李某乙、李某丙(在逃)共同预谋后,由李某乙出面,与被害人殷某某在高平市妇幼保健院附近见面。见面后,李某乙交给殷某某两张光大银行信用卡(户名分别为桑完红、李某乙)及300元手续费,让殷某某帮忙代还李某乙信用卡欠款14000元、桑完红信用卡欠款20000元。随后殷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计还款34000元。后被告人桑完红等使用同样的手段将钱套现,诈骗所得被桑完红等挥霍,破案后赃款未追回。8、2014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桑完红和李文军一起到阳城县凤城镇卧庄村,由不知情的李文军出面,将桑完红要还款的两张信用卡(光大银行信用卡及建设银行信用卡)通过一个摩的司机送到被害人张某某手中,利用同样的手段骗取张某某37000元,诈骗所得被桑完红等套现后挥霍,破案后赃款未追回。9、2014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桑完红到阳城县凤城镇东桥上,以让被害人李立波代其归还招商银行信用卡,利用同样的手段骗取李立波19500元,诈骗所得被桑完红套现后挥霍。破案后赃款未追回。10、2015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桑完红电话联系被害人申某某,让申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欠款19300元。随后桑完红将其招商银行信用卡、200元手续费及写有信用卡密码及其联系方式的纸条放到申某某在凤台小区经营的文具店内。随后申某某代桑完红还信用卡欠款19300元,桑完红在收到银行还款提示短信后,立即将该信用卡挂失,并使用该信用卡共享卡将钱套现,诈骗所得被其挥霍。桑完红骗取申某某19300元,破案后,公安人员从桑完红处追回赃款5000元并发还给申某某。综上,被告人桑完红诈骗作案9起,价值180200元;被告人李文兵诈骗作案3起,价值530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2日下午,桑完红来到我经营的忠讯通讯店,让我帮他归还15400元的信用卡,并承诺给我180元好处费。经用POS机检查,该信用卡可以正常使用,桑完红将180元和信用卡放下后便离开了。当晚我分三次在光大银行取款机上还了款。还款后我回到店里用POS机往出刷这15400元,显示无法完成交易。我又到自动取款机插卡查询,结果卡被吞了。经询问银行,我才知该卡已被挂失。(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7日下午,桑完红、李文兵联系我说让我公司帮忙代还16000元信用卡,并给了我240元手续费。回到公司后,我让李某拿手机银行还款16000元,后我们拿POS机往出刷这16000元时,POS机显示卡已挂失。随后我电话联系他们,他们说话含含糊糊的,我就感觉上当了。(3)被害人畅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9日9时许,李文兵来到我家里让我帮忙还两张信用卡(农行信用卡还8000元,光大信用卡还18000元),并且答应给我260元手续费。后我给他农行卡还款8000元,并又将这8000元刷了出来。操作完农行卡后,我就又给他光大卡还款18000元,还完后我就拿POS机往出刷钱,但POS机显示密码错误,我就问李文兵怎么回事,李文兵以问桑完红为由离开我家,但一直没回来。之前李文兵、桑完红曾找我代还过信用卡。(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初,李文兵到我经营的小卖部内找我帮忙代还他的19000元中国银行信用卡,因之前我就帮他代还过信用卡,我就放松了警惕。李文兵还给了我好处费(具体多少记不清楚)。后我让我朋友通过自动取款机还了19000元。还完款了,李文兵就借机离开,后我用POS刷钱,显示卡错误。我赶紧给李文兵打电话,他一直推脱,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后经本院与刘某某核实,该确认李文兵曾退还其930元。(5)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1日,桑完红和李某乙来到我经营的路路通汽车信息服务部让我帮忙还信用卡透支款,他们把银行卡及密码都给了我,并和我说是为了提高信用卡的信誉度,让我先把钱还上,第二天再把钱用POS机刷出来,我同意后让他们写了收条。当时李某乙留下1张信用卡,桑完红留了3张信用卡。由于我当时钱不够就先还了李某乙的15000元,并于次日用我的POS机将钱刷了出来。后李某乙和桑完红来取卡,我将李某乙的卡给了他,并和桑完红说还不了那么多钱,后桑完红让帮他还1张信用卡,当天下午,我给桑完红信用卡还款18000元。次日我刷卡时发现密码错误,也无法与桑完红取得联系。我代还信用卡是为了收手续费,我收了李某乙300元好处费,收了桑完红360元,在刷POS机时会产生少量手续费,但是少于我收取的费用。(6)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0日,桑完红拿着他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让我帮他还款,我没有答应。12月12日一名男子拿着桑完红的光大信用卡到我店里让我帮忙还款18000元,并放下360元好处费。随后我分别还款1000元、3000元,还款后又用POS机刷了出来。证实了卡能用之后,我又还款3000元,还款后再次刷款时POS机无法操作,信用卡的密码被更改了。(7)被告人殷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5日,我弟弟袁某打电话让我帮他的朋友还信用卡。我同意后,当天17时许,一名叫李某乙的男子电话联系我在高平市妇幼保健站见了面,他给了我两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并说一张是他本人的(还14000元),另一张是他朋友桑完红的(还20000元),让我帮他还了款,并给我留下300元手续费和两张信用卡的密码。李某乙还说让我还款次日用POS机把钱刷出来就可以了。后我通过银行转账给这两张信用卡还款34000元,次日我用POS机刷钱时发现密码错误,通过查询才知道卡已经挂失了。多次与李某乙联系,其手机一直无法接通。李某乙找我代还信用卡时是坐着一辆黑色桑塔纳来的,当时车里还有其他人。(8)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上班的安利聚仁工作室有POS机,平时有朋友用信用卡套现时,我就会帮忙在POS机上刷卡,从中赚取一点手续费。2014年12月29日中午,杨某某来到办公室让我帮他的一个朋友还2张信用卡(1张建行卡,欠20000元;1张光大银行卡,欠18000元),并说给我380元好处费。为了确认2张信用卡能正常使用,我分别给两张卡还款1000元,后又在POS上分别刷了850元、650元,确认能正常使用后,我又归还余款36500元。还完后我再次刷POS机时,发现密码已更改。杨某某说他也不认识还款的人,是别人让他帮忙还的,我才发现上当,除了刷出的1500元,总共被骗37000元。(9)被害人李立波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7日上午桑完红让我帮他代还信用卡欠款20000元,因为关系不错,我就答应了他。我先给卡里还了5000元,后又取了出来。接着我又给信用卡还了19500元,等我用POS机刷钱时,发现桑完红的卡不能用了。我打电话联系桑完红,他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10)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5日中午11时许,一名男子打电话让我帮他还19300元信用卡欠款,并给我200元报酬。后该男子将信用卡和200元钱放在我经营的文具店。1月6日下午,我用手机银行向该信用卡转账19300元,当我转完账再用该信用卡往我的银行卡转账时,系统提示该信用卡已挂失,我无法操作,便报了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魏子默让我帮他朋友还两张信用卡,并交给我1张光大银行卡、1张建设银行卡及一张写有“桑完红,密码201314,手机号1563560****,光大欠款18000元,建行欠款20000元”的纸条及380元手续费。后我找张某某帮忙还款,张某某因钱不够当日未能还款,期间电话为15635****XX的男子还询问是否还款。次日张某某分别先给2张信用卡还款1000元,后又各刷款850元、650元。接着张某某分别又给2张信用卡还款17150元、19350元,还完款后我就回家了。后张某某打电话说那2张卡密码不对,POS机限制刷卡。我联系电话为15635****XX的男子,该手机已关机。同卫某某联系后才知道卫某某也不认识还款的男子。证人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的一天,一名男子电话联系我让帮忙还38000元信用卡,对方称其叫桑完红,我和他商量好收取380元手续费。随后桑完红通过摩的司机将2张银行卡和380元交给我女朋友田某某。因我手里的钱不够,我便找杨某某帮忙还款,并给了杨某某380元手续费和一张写有信用卡密码、卡主及联系方式的纸条。后来的事情我不清楚。3、书证(1)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中国光大银行业务回执单4支,证实其于2014年1月22日向卡号为622658002478xxxx的信用卡分次存入9900元、5400元、100元,共计15400元。(2)被害人郭某某提供的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实其于2014年11月7日使用原永浩账户向户名为桑完红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转款的情况。(3)被害人畅某某提供的POS机签购单,证实其向桑完红信用卡还款100元成功后刷款情况。(4)被害人段某某提供的借条1支,内容为“今借到段某某现金壹万八仟元整(18000元)桑完红”;桑完红写有地址及身份证号码的纸条1支,桑完红让其代还的信用卡复印件,该卡为中国光大银行卡,卡主为桑完红。(5)被害人李某甲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执单及中国光大银行卡(卡主为桑完红)复印件,证实其于2014年12月12日向桑完红信用卡还款3000元的情况。(6)被害人殷某某提供的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其于2014年12月15日通过手机银行分别转款20000元、14000元。(7)被害人李某丙提供的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其于2014年12月27日使用其银行账户分别转账500元、19500元。(8)被害人张某某提供的招商银行转账业务回单4支,证实张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户名为桑完红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转款17150元、1000元;向户名为桑完红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转款19350元、1000元。(9)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自助取款单据,证实其还款情况。(10)被害人申某某提供的晨光文具试笔纸1张,书写内容为“桑完红1513569****密码158888,19500放钱200元”。(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桑完红信用卡交易明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出具的桑完红信用卡交易明细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出具的户名为桑完红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各被害人向桑完红信用卡还款情况及桑完红在被害人还款后取现、转账情况。(1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路支行出具的户名为李文兵的信用卡查询明细,证实该卡于2014年12月3日还款9000元、10000元(刘某某)。(13)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自助取款单据,证实其还款情况。(14)被害人申某某提供的纸条1张,书写内容为“桑完红1513569****密码158888,19500放钱200元”。(15)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东街派出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从郭某某处接受1张光大银行信用卡、从畅某某处接受1张光大银行信用卡、从刘某某处接受1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及2张中国银行自助取款单据、从殷某某处接受1张光大银行信用卡(户名桑完红、卡号及1张光大银行信用卡(户名李某乙)、从李某丙处接受1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从张某某处接受1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及1张建设银行信用卡、从申某某处接受1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及晨光文具试笔纸(写有桑完红姓名、电话及信用卡密码)1张。(16)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抓获桑完红后,对从其身上查获的招商银行卡附属卡1张(户名贺改红)及5000元现金予以扣押;对涉案的2张建设银行卡、4张光大银行信用卡予以扣押。(17)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从桑完红处扣押的5000元现金发还被害人申某某。(18)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将涉案的9张光大银行信用卡、1张中国银行信用卡、3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及3张建设银行信用卡予以随案移送。(19)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东街派出所出具的侦破经过及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1月6日18时许,该所接到申某某以代还信用卡方式被诈骗的报案,经过调查,于1月8日在水陆院附近将犯罪嫌疑人桑完红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现金及银行卡。桑完红归案后交代了其诈骗申某某的事实,同时交代了从2014年10月份起,其与李文兵等人在城区、泽州县、高平、阳城等地实施的多起代还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3月10日在接到受害人刘某某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文兵的电话后,该所民警将李文兵抓获。李文兵归案后,交代了其诈骗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并且交代了2014年11月份与桑完红诈骗郭某某、畅某某的犯罪事实。(20)照片说明,证实桑完红在李某某店内的情况及桑完红、李文兵去往郭某某处的情况。(21)户籍证明和照片,证明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个人基本情况。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某、郭某某、畅某某、段某某、李立波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中辨认出桑完红即通过让其代还信用卡骗取其钱财的男子;郭某某、畅某某、刘某某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中辨认出李文兵即通过让其代还信用卡骗取其钱财的男子;段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中辨认出李文兵即伙同桑完红诈骗其18000元的男子;殷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中辨认出李某乙即诈骗其钱财的男子;桑完红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对伙同其实施诈骗的李文兵、李某丙、李某乙进行了辨认。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桑完红的供述,供认2014年10月的一天,我在师范一家手机店看见代还信用卡的标示,我就让店老板代还15600元信用卡。当天下午我收到提示还款15400元的短信后就将卡挂失了;11月10日,由李文兵和代还信用卡的男子联系后,我和李文兵在万苑村附近与这名男子见了面,李文兵将我的信用卡给了这名男子,让其代还16000元信用卡,并给了其240元刷卡费。该男子还款后,我就挂失了这张信用卡,并使用共享卡将钱套现;11月20日左右,我让李文兵拿着我的信用卡去高级技工学校对面的小区找我认识的一个人代还了18000元,李文兵给了他180元刷卡费,这个人还完款后,我就将卡挂失了;同年12月份,我和李某丙、李某乙到巴公镇一个代还信用卡的人开的店里,我将我的信用卡给了这个人,让他还18000元,并给了他360元刷卡费。当天晚上我的信用卡就归还了18000元,接着我就将卡挂失,并使用共享卡将钱套了现,套现的钱我和李某丙、李某乙花了;另我和李某丙、李某乙通过QQ群联系到一名可以代还信用卡的高平女子,并在高平市见了面,李某乙将他的1张信用卡和我的1张信用卡交给该女子,我给了李某乙300元手续费,不知道李某乙给了这名女子多少手续费。当晚该女子就向李某乙信用卡还款14000元,向我的信用卡还款20000元。紧接着我和李某乙给银行打电话将这两张卡挂失,并用这两张卡的共享卡将这34000元套了现。套现的钱我和李某丙、李某乙花了。12月初,我和李某乙在巴公镇的一家超市内让老板代还信用卡,在他代还了3000元后,我将卡密码修改,随后将钱取出,取出的钱用于我和李某乙赌博了。12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和李文军在阳城找了个摩的司机,将我的2张信用卡和手续费给了摩的司机,让摩的司机去找还款的人帮我还38000元,随后对方给我的2张信用卡分别还款1000元(试卡),后又给还了剩余的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了,不够38000元。和摩的司机说完后,我又联系了一个阳城人让他代还20000元的招行卡,收到还款短信后,我就将卡挂失,将钱套现。2015年1月5日中午,我在凤台小区一个可代还信用卡的文具店和店主电话联系好让她代还19500元的信用卡,并商量好给她200元好处费。后我将我的招行信用卡、200元好处费及写有卡密码等信息的纸条放在店里。第二天下午我收到还款19300元的信息后,就将该信用卡挂失,并使用附属卡将19200元套现,套现的钱都花费了。(2)被告人李文兵的供述,供认2014年11月,我和桑完红商量好后,由我出面到万苑附近的商贸公司代还桑完红信用卡欠款16000元,并给了对方240元好处费。当天下午桑完红收到对方还款的短信后,就将该卡挂失,并将手机关机。随后桑完红用该卡的附属卡将卡内16000元取出,取出的钱被我和桑完红花了;另由我出面到职业技术家属院让一名男子代还桑完红信用卡欠款18000元,并给了260元好处费。这名男子先是试了桑完红的卡(代还100元,后刷了出来),见卡显示正常后,就代还了18000元,但之后往出刷卡时,卡显示错误(这时桑完红已将卡挂失),我就趁机以联系桑完红为由离开。桑完红将该18000元套现,我和桑完红将钱花了。同年12月初,我找到刘某某让他代还信用卡19000元的欠款,并将200元好处费及卡密码给了他。过了两天我收到还款信息后,便用POS机将该19000元转到另一张储蓄卡后取出,随后修改了该信用卡密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均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单独或与他人合伙预谋作案,以银行信用卡欠款到期需还款为由,多次让多名被害人代还信用卡。收到还款通知后,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立即将信用卡挂失或更换密码,并使用共享卡将钱套现,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分别达到巨大和较大,该二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均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基本相当,可不区分主、从,依各自所起的作用予以相应的处罚。被告人桑完红归案后能除供述公安机关掌握的罪行外,还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诈骗多名被害人,可酌情从重处罚。针对被告人李文兵辩称曾退还刘某某900余元的辩解,经与被害人刘某某核实,在抓获李文兵当天,该曾退还刘某某930余元,故对其辩解本院予以采纳,该退还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桑完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文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桑完红退还被害人李某某损失人民币15400元、段某某18000元、李某甲3000元、殷某某34000元、张某某37000元、李某丙19500元、申某某14300元;责令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退还被害人郭某某损失人民币16000元、畅某某人民币18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文兵退还被害人刘某某18070元。四、被告人桑完红、李文兵作案时使用的9张光大银行信用卡、1张中国银行信用卡、3张招商银行信用卡、3张建设银行信用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