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于治军与余力奋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治军,余力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于治军,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力奋,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治军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力奋偿还欠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用434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于治军的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治军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治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