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叶庆与吴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庆,吴伟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341号原告叶庆。委托代理人朱军(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伟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庆与被告吴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