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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济民初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叶庆与吴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庆,吴伟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341号原告叶庆。委托代理人朱军(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伟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庆与被告吴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