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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传南与潘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南,潘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621号申请执行人:吴传南,男,汉族,1943年10月28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潘万强,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万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