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传南与潘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南,潘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621号申请执行人:吴传南,男,汉族,1943年10月28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潘万强,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万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