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孟晓虹与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第19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晓虹,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第19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714号原告孟晓虹,女,198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现更名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委托代理人孟德新,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第19组。负责人蔡明俭,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晓虹与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第19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晓虹以被告已主动将土地补偿费分红款给付原告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晓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晓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晓虹承担。审判员 张海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