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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埃尔森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埃尔森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275号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旭平。委托代理人:董云龙。委托代理人:袁逐。被告:宁波埃尔森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华。委托代理人:郑发国。委托代理人:桂思聪。本案在审理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埃尔森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提单号为HZ1408226)中,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有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继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