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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舟普朱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女儿抚养费、保险费共计2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某在本辖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