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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蔡德彬与杨元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彬,杨元益,杨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鲤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蔡德彬,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倪达思,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杨元益,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杨少萍,女,汉族,1986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蔡德彬诉被告杨元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杨少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杨左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德彬的委托代理人倪达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元益、杨少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德彬诉称:被告杨元益因资金需要,于2014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原告有被告杨元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杨元益与杨少萍为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被告杨元益未能偿还借款,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杨元益未作答辩。被告杨少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元益与杨少萍于200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5日被告杨元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本人杨元益向蔡德彬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借款人:杨元益身份证号码担保人:蔡进益身份证号码2014.6.15.”2015年5月6日,原告以被告杨元益经催讨拒不偿还借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元益、杨少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二被告身份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杨元益、杨少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书面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给予确认。原告与被告杨元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杨元益与杨少萍为夫妻关系,被告杨元益的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请求被告杨少萍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款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自2015年5月6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催告后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元益、杨少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蔡德彬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杨元益、杨少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左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钢泉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