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吴晓君与周利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君,周利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86号原告吴晓君。委托代理人杨正华(受吴晓君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利荣。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晓君与被告周利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晓君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晓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吴晓君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