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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祥荣(山东)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荣(山东)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被执行人:祥荣(山东)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东风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烟商初字64号、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两判决进行了合并执行,对被执行人所抵押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由于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抵债的房地产已抵偿了(2013)烟商初字6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其余的房地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的全部债务,故抵偿了部分债务,对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烟执字第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建国审判员  徐芳东审判员  吕烟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怡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