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祥林与麻建国、高林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祥林,麻建国,高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272号申请执行人郭祥林,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神木县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麻建国,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林霞,女,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郭祥林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68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麻建国、高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麻建国、高林霞偿还申请执行人郭祥林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麻建国、高林霞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