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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吕雪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吕雪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代表人:金滔,职务:。被告:吕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吕雪峰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雪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对被告吕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