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江津区云辉丽都B区业主委员会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津区云辉丽都B区业主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徐云舟,徐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12号原告:江津区云辉丽都B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武城大道26号。负责人:李光禄,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转盘房地产交易大楼7楼,组织机构代码:00932027-0。法定代表人:李勤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傅玉,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代理。第三人:徐云舟,男,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徐云辉,男,汉族,2003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周清(徐云辉母亲),女,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两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年坤,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两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夏,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江津区云辉丽都B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通知徐云舟、徐云辉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津区云辉丽都B区业主委员的委托代理人吴文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傅玉赵和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夏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津区云辉丽都B区业主委员以申请撤销的房地产权证号错误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津区云辉丽都B区业主委员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津区云辉丽都B区业主委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津区云辉丽都B区业主委员负担。审 判 长 陈利斌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