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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艳凯与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凯,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行初字第116号原告刘艳凯,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法定代表人何汝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光,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陈彪,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民警。原告刘艳凯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艳凯以被告办案期限未到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凯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艳凯负担。审 判 长  铁莹莹人民陪审员  于俊霞人民陪审员  潘桂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