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孙某,女,1990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某,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