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孙某,女,1990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某,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