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丁某与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12号原告:丁某。被告: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练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于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