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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丁某与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12号原告:丁某。被告: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练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于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