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牡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刑初字第38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绰号“三母猪”),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15时40分,被告人赵某酒后到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夹河赵行政村孔集村找孔某商量事情时,因孔某不在家,其妻子杜某即告知赵某改日再来。赵某不听劝阻,并动手砸坏孔某家的大门,强行闯入孔某家中,对杜某进行打骂。杜某挣脱后,被告人赵某又追打杜某一段距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书证:谅解协议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杜某、孔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未经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省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洪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