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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天津晨远雅阳贸易有限公司,孙永珍与天津集合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佰达昊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范培柱,孙永珍民间借贷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晨远雅阳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集合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佰达昊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范培柱,孙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晨远雅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西青高端金属制品工业区盛达二支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59612291-3法定代表人:于治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集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政府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4910287-7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佰达昊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泰华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06122080-8法定代表人:韩远桐,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培柱,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天任里7-4-301。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301012013被执行人:孙永珍,女,汉族,1963年3月10出生,汉族,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晨远雅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集合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佰达昊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范培柱、孙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二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 记 员  田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