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1456号原告马某甲,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马金党,福建原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世全,福建原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端伟,福建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秋梅,福建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成春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孙成春人民陪审员 游玉莲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