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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1456号原告马某甲,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马金党,福建原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世全,福建原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端伟,福建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秋梅,福建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成春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孙成春人民陪审员  游玉莲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