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3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瑞特鞋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爱司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爱思奇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爱思奇制鞋厂、魏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瑞特鞋塑有限公司,福建爱司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爱思奇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爱思奇制鞋厂,魏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035-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瑞特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垂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爱司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俊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爱思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魏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池店爱思奇制鞋厂,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魏伟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魏伟明,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瑞特鞋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爱司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爱思奇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爱思奇制鞋厂、魏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晋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福建爱司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爱思奇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爱思奇制鞋厂、魏伟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瑞特鞋塑有限公司欠款8203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爱思奇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厂房一栋,现因其他案件已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瑞特鞋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乌坚到庭表示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近期无执结可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