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8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菏泽永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南星火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永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星火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844-5号申请执行人:菏泽永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庄寨镇丁寨社区永昌路8号。法定代表人:丰建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星火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章丘市香港街财富大厦A座511室。法定代表人:王秋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菏泽永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星火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济南星火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曹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曹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戚鲁平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战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