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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562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杭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562号罪犯郑杭武,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汕尾中法少刑初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杭武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郑杭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杭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3月24日,共获嘉奖21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提供家庭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杭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杭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