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在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在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247号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A幢22层2208。法定代表人曾庆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坤、张建红,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在来,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在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需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