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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229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科帕尔铜业有限公司,麦敬东,祁文,佛山市顺德区三君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佛山市顺德区科帕尔铜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三君铜业有限公司,麦敬东,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南路37号。负责人伍绮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科帕尔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赞路35号。法定代表人麦敬东。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三君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工业区12号。法定代表人麦敬东。被执行人麦敬东,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祁文,女,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帕尔铜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三君铜业有限公司、麦敬东、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四被告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到庭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经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理,本院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并已将有关参与分配的材料送达给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2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志 君代理审判员 ��王军代理审判员 陈 艳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