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牌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侯跃康与陈加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跃康,陈加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167号原告:侯跃康,男,1990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陈加富,男,58岁,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跃康诉被告陈加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加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跃康撤回对被告陈加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跃康承担。审 判 长 唐 晓 彤代理审判员 吴文丛人民陪审员唐雪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德 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