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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牌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侯跃康与陈加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跃康,陈加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167号原告:侯跃康,男,1990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陈加富,男,58岁,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跃康诉被告陈加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加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跃康撤回对被告陈加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跃康承担。审 判 长 唐    晓    彤代理审判员 吴文丛人民陪审员唐雪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德    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