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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黄小芳、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黄小芳,周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3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负责人陈楫怀,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峰,该行员工。被告黄小芳,女被告周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被告黄小芳、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宗祥审 判 员  曹 洪人民陪审员  石海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 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