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336、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源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龙电子有限公司,曾永辉,唐湘蓉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36、33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源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排榜大园街15号1楼。法定代表人连家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耐安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勘南路7号4栋三楼。法定代表人黄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白芒村南1号百旺大厦A栋五楼509。法定代表人曾永辉。被执行人曾永辉,男,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被执行人唐湘蓉,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宁化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源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耐安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湘蓉、曾永辉、深圳市中龙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二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源发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2372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耐安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8389.5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96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湘蓉、曾永辉、深圳市中龙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仅扣划到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11071.73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款项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