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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成军与重庆祥龙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军,重庆祥龙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152号原告刘成军,男,生于1973年5月24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向大文,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祥龙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成军与被告重庆祥龙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秦川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成军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军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成军承担。审判员  秦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