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徐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况国平与刘燕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国平,刘燕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徐民初字第68号原告:况国平,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刘燕林,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国平与被告刘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国平以决定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况国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况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况国平负担。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勇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