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吕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54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17日被羁押,于2015年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3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韩轶,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建峰,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于2015年5月18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景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韩轶、王建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7日,深圳市联泰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江南,已判刑)与被告人吕某(工程安装负责人)签订为深圳市龙岗区空调工程安装合同。7月29日,深圳市联泰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将空调送到现场后,即通知了被告人吕某。7月30日,被告人吕某和工友吕某学、廖某某三人开始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施工安装空调。7月31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害人廖某某在龙城街道安装外墙主机时,从阳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系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内脏器官损伤死亡)。经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系死者廖某某违规冒险作业,间接原因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操作人员无空调安装维修高处作业上岗证;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作业前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不到位。经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而导致的责任事故。被告人吕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无特种作业上岗证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意识不足,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制止廖某某的危险作业行为,应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廖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吕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以深龙检公诉量建[2015]333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吕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书的量刑幅度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好;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3、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深圳市联泰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江南,已判刑)与被告人吕某(工程安装负责人)签订为深圳市龙岗区空调工程安装合同。7月29日,深圳市联泰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将空调送到现场后,即通知了被告人吕某。7月30日,被告人吕某和工友吕某学、廖某某三人开始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施工安装空调。7月31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害人廖某某在龙城街道房安装外墙主机时,从阳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系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内脏器官损伤死亡)。经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系死者廖某某违规冒险作业,间接原因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操作人员无空调安装维修高处作业上岗证;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作业前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不到位。经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而导致的责任事故。被告人吕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无特种作业上岗证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意识不足,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制止廖某某的危险作业行为,应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廖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吕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空调销售和安装合同、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林某萍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尸体检验鉴定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较好,其没有再犯罪危险,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剑锋人民陪审员 黄翠嫦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梓惠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