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建中诉沈建忠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建中,沈建忠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建忠。委托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海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建中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建中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建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由上诉人黄建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虎代理审判员 胡起达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小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