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康裕与王羚人、戈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康裕,王羚人,戈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735号原告赵康裕。被告王羚人。被告戈玉娟。原告赵康裕诉被告王羚人、戈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王羚人、戈玉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王羚人、戈玉娟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康裕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康裕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15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13年3月3日起至给付时止的银行利率的4倍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羚人未作答辩。被告戈玉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被告王羚人作为借款人向原告赵康裕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向赵康裕借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整,借款期限从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3月2日共60天。借款人承诺于2014年3月2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如逾期或未能全部归还,逾期部分借款人承诺自借款之日起自愿另行按每天千分之三支付逾期滞纳金,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担保人负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直至借款人还清本息及滞纳金。……该借条上由被告王羚人签字并摁手印,被告戈玉娟作为担保人签名并摁手印。当天原告向被告王羚人银行卡上转账15万元。之后,被告王羚人自2013年9月2日到2014年4月共向原告支付了8个月利息计24000元。2014年4月18日,原告因向被告王羚人、戈玉娟催讨本金及利息未果,双方经常熟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调解,原告赵康裕与被告王羚人、戈玉娟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载明,一、乙方王羚人欠甲方赵康裕人民币拾伍万元,双方同意2014年7月2日归还贰万元,2014年8月2日归还拾叁万元,二、丙方愿继续为乙方担保,三、如乙方逾期甲方可就余款对债务人王羚人或者担保人戈玉娟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并按银行利率4倍自2013年3月3日起结算利息。甲方赵康裕签名,乙方王羚人签名,丙方戈玉娟签名。之后被告戈玉娟支付原告利息1万元。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讨无着,故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借据、还款协议、银行汇款凭条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羚人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由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汇款凭条、还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戈玉娟作为担保人在借据及还款协议上签名,戈玉娟依法应对被告王羚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现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王羚人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戈玉娟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自认被告已付利息至2014年12月底,故二被告应自2015年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王羚人、戈玉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羚人归还原告赵康裕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请注明案号)。二、被告戈玉娟对被告王羚人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王羚人、戈玉娟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康裕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徐振华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温肖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