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鹤诉陈晓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刘春霞,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会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