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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鹤诉陈晓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刘春霞,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会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