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非行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韩清、王永丽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清,王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非行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广顺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喜琳副局长被执行人韩清。被执行人王永丽。本院在执行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韩清、王永丽计生行政一案,通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韩清已交纳社会抚养费12000元,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申请人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剩余部分19500元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韩清、王永丽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