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24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公诉机关以武东检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东西湖区某街xx小区xx门公交车站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颗0.2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袋0.22克,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0.19克、甲基苯丙胺2袋1.45克。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1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小克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李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