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温亚军与王小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温亚军,务工。被告:王小春,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亚军与被告王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亚军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小春所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国际五期二栋1902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亚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小春所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国际五期二栋190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房屋由被告王小春负责保管;二、查封案外人王卫东所拥有的位于武穴市民主路刊江信用社综合楼第2栋201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间房屋由王卫东负责保管;三、查封被告王小春、案外人王卫东房屋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庆审判员 黄胜华审判员 干运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