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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廷杰与被告车靖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廷杰,车靖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孙 廷 杰 与 被 告 车 靖 宇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孙廷杰。被告:车靖宇。原告孙廷杰与被告车靖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2015年6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廷杰到庭参加诉讼,车靖宇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廷杰诉称:2001年12月19日我与被告车靖宇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车宇航,2002年11月16日生。2012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来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请求被告抚养婚生男孩车宇航。车靖宇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9日原告孙廷杰与被告车靖宇登记结婚。2002年11月16日生育男孩车宇航,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出具的前郭县乌兰图嘎镇乌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信一件。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满二年,并与原告分居满二年,依法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前郭县乌兰图嘎镇乌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信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婚后生育男孩车宇航,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抚养,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国家相关规定,被告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48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廷杰与被告车靖宇离婚。婚后生育男孩车宇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4800元,自2015年开始,每年10月1日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长荣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人民陪审员  岳嵩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苗树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