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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祖升与何祖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升,何祖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何祖升,男,生于1946年10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何祖玉,男,生于1953年8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祖升诉被告何祖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祖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祖升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祖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祖升负担。审判员  王学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