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祖升与何祖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升,何祖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何祖升,男,生于1946年10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何祖玉,男,生于1953年8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祖升诉被告何祖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祖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祖升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祖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祖升负担。审判员 王学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