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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史代群与全学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代群,全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50号申请人史代群,男,生于1964年1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邓襄南路。被执行人全学峰,男,生于1979年1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教育路与仲景路交叉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代群申请执行全学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经申请人史代群同意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邓法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冬审判员 段士海审判员 刘功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小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