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吉马约坡与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马约坡,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698号原告吉马约坡,男,1986年4月2日出生,彝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周仕君,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艳秋,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双牌坊93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8043-6。法定代表人谢春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莘,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熊昌斌,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吉马约坡与被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俊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马约坡的诉讼代理人周仕君、张艳秋,被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莘、熊昌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马约坡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14日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出卖修建于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沙坪大道301号世纪金马·MINI时代4-15-7号房屋给原告,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义务。合同约定在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时提交《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并在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申请,而被告未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交申请。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根据双方签订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被告均借口推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863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因甲方原因未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办证申请,提交办证资料,并取得受理单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按合同约定提交了申请,但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该情况不属于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若原告签订了房屋产权证领取说明,是对被告的延迟的谅解,不应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取得开发建设合川“世纪金马·MINI时代”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2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四条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沙坪大道301号世纪金马·MINI时代4-15-7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9.74平方米,共计价款278,96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为55,960元,第二期付款223,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2013年7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交房条件为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1、……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3、……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9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90日(与本条本款(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同时,原、被告还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即附件五,该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1、乙方同意在按照付款方式付清首付款并提供给甲方所有合格按揭资料后,甲方予以办理合同登记备案。2、因乙方相关资料未备齐或不配合甲方办证工作等原因致使合同备案和办证延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登记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合同变更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另查明,2013年6月19日被告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2013年6月24日被告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该备案登记证上载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6月17日。2013年6月25日,被告取得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2013年8月15日,原告签订了《接房确认表》。2014年5月30日,被告取得了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提交办证资料的业务受理通知书。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地产证领取说明,内容:本人已领取到世纪金马MINI时代4-15-7号房产证,由因银行放款延迟、行政程序繁琐等原因,造成办理此证有所延迟,世纪金马集团本着诚信为本,服务业主,愿意以补偿物业服务费的形式来表达对业主的歉意;本人接受世纪金马集团对此事表示歉意而补贴的物业服务费,并对购房合同中延迟办证及履行其他义务出现的失误予以谅解,不再以任何方式追究。再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陆续有购买“世纪金马·MINI时代”的购房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2014年8月9日,重庆市合川区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出具情况说明,其内容为:开发公司在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按揭贷款登记等业务未办理完结归档时,不能同时申请办理其他登记业务。2014年9月17日该所又出具补充情况说明,内容:我所目前使用的重庆市地房籍管理信息系统,在交易所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不能同时办理该幢房屋的初始登记。2014年5月11日,被告向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了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相关资料。同月12日,被告取得了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提交办证资料的业务受理通知书。2015年3月31日,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案经审理中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原告提交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五即合同补充协议、购房发票、业务受理通知书,被告提交的接房确认表、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重庆市合川区公安消防支队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重庆市合川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重庆市土地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情况说明及补充情况说明、房地产证领取说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系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其开发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亦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本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办证资料并取得受理通知单,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提交办证资料的违约责任。但按照原告所签的《房地产证领取说明》的内容来看,原告已接受了被告以物业服务费补贴违约金的补贴方式,并自愿放弃对被告的追究。现原告又以领取说明不是本人所签等为由要求确认该说明无效,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其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现在再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权利已经放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吉马约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缴纳133元,由原告吉马约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俊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