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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学松、苏明海与苏明海、徐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松,苏明海,徐菊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84号原告:杨学松,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苏明海,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徐菊香,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苏明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松与被告苏明海、徐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学松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学松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学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正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