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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忠权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2号王忠权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忠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志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英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