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忠权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2号王忠权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忠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志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英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