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杜某某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2009年1月10日生,汉族,现读小龙人学前班,住本市市政府瓦窑坡。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牛村镇土塔乡人,阳泉市公交公司工作,住本市市政府瓦窑坡。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大同市人,阳煤集团开元公司工人,住虎尾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育费纠纷一案,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矿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育费每月600元,由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某某长期不上班,没有工资收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矿执字第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建秀执行员 贾建军执行员 孙瑞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泽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