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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宪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宪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749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张海红。被告:朱宪初。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宪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 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